湖北武汉武汉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3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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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于****年*月*日发布不合格食品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涉及我区*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一、武汉市青山区水果先生生鲜超市(吴华登)经营的沃柑和鲜鸡蛋(一)抽检基本情况。?****年*月**日,本局执法人员与委托法定检验******工作人员,在武汉市青山区八大家红坊里**街**栋一层***号,依法对武汉市青山区水果先生生鲜超市(吴华登)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测。****年*月*日,本局******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显示武汉市青山区水果先生生鲜超市(吴华登)经营的沃柑“联苯菊酯.mg/kg”检验结果为*.**,标准指标为≤*.**。不符合 GB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报告编号:**********),显示武汉市青山区水果先生生鲜超市(吴华登)经营的鲜鸡蛋“甲硝唑.μg/kg”检验结果为*.**×***,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不符合 GB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月*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及《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至当事人处,由尹盼签收。经现场检查,当事人持有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超市内已无抽检同批次鲜鸡蛋和沃柑销售,未发现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和销售记录。当事人自收到《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通知书》后*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因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于****年*月**日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现已办结。 ????(二)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应给予当事人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警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涉案产品的来源并说明提供者,且未收到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反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处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应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三)原因排查及单位整改情况。当事人在****年*月*日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自查整改工作:*.立即实施召回并办理退款;*.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严把商品质量关,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市场监管部门*****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 ? ? ?附件:二维码-begin -二维码-begin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二维码-end ---二维码-end ---[下载]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