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武汉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38期)

项目编号
点击查看
预算金额
点击查看
招标单位
点击查看
招标电话
点击查看
代理机构
点击查看
代理电话
点击查看

查看隐藏内容(*)需先登录

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于****年*月**日发布不合格食品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涉及我区*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一、******经营的鲜活牛蛙和鲜活泥鳅(一)抽检基本情况。****年*月**日,本局执法人员与委托法定检验******工作人员,在武汉市青山区红卫路街道建设一路石化小区*号-*,依法对******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测。****年*月**日,本局******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显示******经营的鲜活牛蛙“恩诺沙星.μg/kg”检验结果为***,标准指标为≤***;《检验报告》(报告编号:**********),显示******经营的鲜活泥鳅“恩诺沙星.μg/kg”检验结果为***,标准指标为≤***。均不符合 GB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及《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至当事人处,由张丽刚签收。经现场检查,当事人持有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公司处于正常营业状态,现场未发现抽检同批次鲜活牛蛙和鲜活泥鳅销售。当事人自收到《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通知书》后*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因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于****年*月**日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现已办结。(二)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应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本局亦未收到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相关反馈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的规定,同时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元;? ???*.罚款人民币****.**元。(三)原因排查及单位整改情况。当事人在****年*月**日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自查整改工作:*、立即实施召回并办理退款;*、开展自纠自查,今后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市场监管部门*****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 ? ? ?附件:
查看隐藏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