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藤人社监罚字〔202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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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 s 视频 e 图集 s 图集 e 正文s 单位名称:广西建工集团******法定代表人:袁小军单位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新竹路**号**栋第*到第*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Y ??????????????????????????????案由: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经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未及时足额支付广西主要支流北流河整治藤县城区防洪排洪涝工程(一标)项目凌乃强、卢洪林、蓝亮科、陈月华等人工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的有关规定。我局于****年*月*日对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藤人社监令字〔****〕*号),要求你单位自收到该指令书之日起*日内依法足额支付拖欠凌乃强、卢洪林、蓝亮科、陈月华等*人****年*月至*月的工资,你单位逾期未按要求改正。****年*月**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藤人社监罚告字〔****〕**号)。你单位****年*月**日作出了复函意见,但你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违法事实确凿,我局不予采纳你单位提出的陈述与申辩意见。??????????????????????上述事实有投诉者提供的投诉书、工程工资确认表、劳动合同,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藤县城区防洪排涝工程(一标)施工承包合同、藤县公用建设项目财政资金支出申请表、农民工花名册、劳动合同、关于拖欠凌乃强、卢洪林工资情况说明、藤县城区防洪排涝工程(一标)管理人员工资支付协议,以及我局对相关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你单位签收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藤人社监令字〔****〕*号)等文书的送达回执。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元(大写柒仟元整)的罚款。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将罚款缴交到以下账户:户名:藤县财政局,开户行:广西藤县******,账号:********************备注说明是缴纳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地址:广西藤县藤州镇藤州大道东*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直至加处罚款总额达人民币****元为止。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藤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藤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 ?址:广西藤县藤州镇藤州大道东*号;邮编:******联系人:江武、覃燕敏电 ?话:****-*******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年*月**日????????正文e 附件s 文件下载:关联文件:附件e 其他s 其他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