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庆阳正宁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项目编号
点击查看
预算金额
点击查看
招标单位
点击查看
招标电话
点击查看
代理机构
点击查看
代理电话
点击查看

查看隐藏内容(*)需先登录

正宁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正财罚决字〔****〕**号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郭永智、石海波、冯鑫、王晓艳、张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项目名称:正宁县****-****学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改善计划食堂供餐原辅材料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NZC****-***一、当事人评审专家*:郭永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正宁县山河镇。评审专家*:石海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正宁县山河镇。评审专家*:王晓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正宁县山河镇。评审专家*:张 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正宁县山河镇。评审专家*:冯 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正宁县山河镇。二、违法事实和证据我机关依法对****年*月**日县监委移交的“正宁县****-****学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改善计划食堂供餐原辅材料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NZC****-***〕所涉事项进行了核查,评标专家郭永智、石海波、冯鑫、王晓艳、张燕五人在该项目评标过程中,二至五包投标文件商务、技术部分评审时,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进行评审,相互协商打分,对同一投标人打分一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评标过程录像、评标报告、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该违法事实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拟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由我机关两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向*名评审专家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等权利,*名评审专家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三、处罚结果我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评审专家郭永智、石海波、冯鑫、王晓艳、张燕给予警告,并处****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四、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规定,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到正宁县财政局联系工作人员开具《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通过支付宝、微信、网上银行等方式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五、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庆阳市财政局或正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正宁县财政局****年*月**日
查看隐藏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