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青山区分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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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建勇:你控股的单位武******尚未履行我分局于****年**月**日对该单位作出的《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青山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青环罚〔****〕**号),你与前股东陈欣于****年*月**日通过虚假的告知承诺将该单位决议注销。我局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将你二人变更为当事人,并向你二人送达《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青山区分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年*月**日,你拒签了我局通过中国邮政EMS寄送的《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青山区分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青环催〔****〕*号),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在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政府网站向你公告送达《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青山区分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青环催〔****〕*号),同日用手机短信告知你本公告网址。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我分局(电话:***-********)领取《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青山区分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青环催〔****〕*号),逾期则视为送达。你应当自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将罚款缴至“收款银行:国家金库武汉市中心支库;户名:武汉市财政局;账号:******************”。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我分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如要求陈述、申辩的,可在收到本催告书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分局提出,逾期不陈述、申辩,视为你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附件:《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青山区分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青环催〔****〕*号)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青山区分局****年*月**日?附件:《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青山区分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青环催〔****〕*号).pdf二维码-begin -二维码-begin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二维码-end ---二维码-end ---[下载]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