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张掖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山丹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能力提升设备采购项目(三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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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局对“山丹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能力提升设备采购项目(三包)”(项目编号:SDJYB*******)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一、相关当事人投诉人:******投诉人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滨河新区甘泉西街(锦城逸品大酒店楼下)被投诉人*:山丹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被投诉人地址:山丹县东环路**号被投诉人*:山丹县******被投诉人地址:张掖市山丹县新安小区*#楼*层商铺我局依法对****年*月*日受理的******对“山丹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能力提升设备采购项目(三包)”的投诉开展调查并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二、调查核实情况投诉事项:质疑回复函称“因******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对中小企业做出声明证明材料,其公司投标报价未享受中小企业优惠折扣,故本项质疑不成立。并附开标记录表。”我方根据回函中的开标记录表、招标文件中价格分计算公式、甘肃省政府采购网中标结果公布得出中标单位******评审总得分不实。经核查,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管理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号)、《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甘财采〔****〕**号)规定及招标文件要求,本项目对小微企业给予**%的价格扣除优惠。******在投标过程中未填写小微企业优惠报价,******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制造商为中型企业,均不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经专家论证,该项目的评标基准价为******元,******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分,评审得分无误,该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故投诉事项不成立。三、处理决定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四、权利告知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天内依法向山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向甘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山丹县财政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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