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佛山仲裁文书公告(被申请人:佛山小优家居有限公司,案号:佛禅劳人仲案字〔2024〕17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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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本委受理申请人邱金带等**人与被申请******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佛禅劳人仲案字〔****〕****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应当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向申请人冯翠、杨梓铭、黄雪敏、冯燕青、钟春明、冯进升、李沁瑶、邱金带、周玉萍、龚裕桦、黄楚铭、许太江、梁慧玲、吴志坚、何增华、王爱玲、冯慧贤支付****年**月至****年*月期间工资******.**元,各申请人的各月工资金额详见《裁决结果表》。  二、被申请人应当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向申请人黄雪敏、冯燕青、李沁瑶、邱金带支付经济补偿*****.**元,各申请人的经济补偿金额详见《裁决结果表》的经济补偿项。  三、被申请人应当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向申请人饶冬冬、冯灿豪、梁芳丽支付****年*月至*月期间工资*****元。  四、驳回申请人黄雪敏、冯燕青、李沁瑶、邱金带、王爱玲的其他仲裁请求。  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的,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情形之一,被申请人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第三项裁决为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附表:*.《申请人基本信息表》  *.《裁决结果表》联系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张槎仲裁庭(张槎一路***号华南创谷科技园**座*楼)联系人:张先生;联系电话:********  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年*月**日附件:附表.xlsx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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