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江北G〔2024〕8号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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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北流市项目名称:G〔****〕*号地块项目位置:北流市沿江北路一里供应面积(公顷):*.******存量面积(公顷):*.******土地用途:V*-********供地方式:拍卖出让土地使用年限:**行业分类:房地产业土地级别:四级成交价格(万元): **.******分期支付约定支付期号约定支付日期约定支付金额(万元)备注因受出让合同录入格式限制,出让合同中有几个条款填报不准确,修正如下:
*、出让合同第五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
*、出让合同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城镇住宅用地**年,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出让合同第十条:成交后*个月内付清土地价款,成交后**日内支付土地价款不得少于**%,余下的土地价款在成交后*个月内付清。
*、出让合同第十三条:建筑总面积不高于***.****平方米,不低于***.***平方米。
*、出让合同第十六条: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年**月**日之前开工,在****年**月**日之前竣工。受让人在项目开工、竣工时,应提前向出让人书面申报,对不执行申报制度的,出让人将向社会公示,并限制至少一年内不得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活动。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出让合同第二十六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出让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内住宅用地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本条第(一)项约定履行;商业用地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本条第(二)项约定履行:(一)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补偿;(二)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人:许惠兰约定容积率:下限:*.***上限:*.***约定交地时间:****-**-**约定开工时间:****-**-**约定竣工时间:****-**-**实际开工时间:实际竣工时间:批准单位:北流市人民政府合同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