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赤峰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赤峰合玖商贸有限公司等49户企业列入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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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户企业:经查,******等**户企业因未在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月*日至*月**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项及第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将上述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具体名单附后),予以公示,并以公告的方式送达《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上述企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我局领取《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逾期不领取的,即视为送达。企业在收到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后,可以在补报年报并公示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克什克腾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领取地址: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室联系电话:****—*******网址:请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查询,网址:http://***.******.***.cn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年*月**日
克市监发〔****〕附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