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梧州藤县林业局对未依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处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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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藤县太平德丰木材加工厂
个体工商户
********MA*QHJR***
藤森防当罚决字〔****〕第*号
对未依规定生产、经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处罚
当事人在未经检疫、未向当地森检机构备案的情况下收购并使用松疫木加工锯材。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四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对违法生产松原木的行为处以罚款,罚款壹仟元整(¥****.**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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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韦火光
自然人藤森防当罚决字〔****〕第*号
对未依规定生产、经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处罚
藤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在例行检查时发现,在藤县大黎镇牌坊旁边发现集材点场地内堆放有松柴火,经查,该集材点没有获得收购松木资质。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四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对违法生产松原木的行为处以罚款,罚款壹仟元整(¥***.**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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