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关于对镇江李长荣高性能材料有限公司服务丹徒经济开发区复配绿色产业园转型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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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限:即日起*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镇江市冠城路*号,镇江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市环境局窗口 
 
 
 
镇环审〔****〕**号
 
关于对镇江******服务
丹徒经济开发区复配绿色产业园转型升级
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镇江******:
你公司报送的《镇江******服务丹徒经济开发区复配绿色产业园转型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江苏省镇江市丹徒经济开发区高资街道二重大道***号,本项目不新增用地,对现有*万吨码头货种进行优化调整,将原批复甲醇货种(吞吐量**万t/a)调整为沥青(吞吐量**万t/a)、异丙醇(吞吐量*万t/a)、丙酮(吞吐量*万t/a),码头总吞吐总量仍为**万吨/年保持不变;利用后方陆域原**个储罐和码头至罐区的管线仓储、转运,同时在厂区内新建*座**m*的储罐,用于储存、销售电子级异丙醇(*万t/a)。
项目已取得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镇徒行审备〔****〕**号),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和南京长三******技术评估意见(绿院评估〔****〕*** 号),我局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按照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保管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水处理措施,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完善给排水系统。本项目不新增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放,原厂区的污水经处理站处理后接管至丹徒经济开发区给排水总厂,达标后排入沙渚港。
(三)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有效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码头沥青装卸废气、沥青储罐呼吸废气以及沥青汽车装卸废气经收集,采取喷淋旋风洗涤塔+RTO处理;异丙醇、丙酮储罐呼吸废气经收集,采取二级冷凝+RTO处理;电子级异丙醇储罐呼吸废气、电子级异丙醇汽车装卸废气经收集,采取EIPA洗涤塔处理;电子级异丙醇灌装废气经实验室洗涤塔处理;危废暂存废气经收集,采取SBR洗涤塔处理。以上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沥青烟、苯并芘经处理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表*标准后排放。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表*、*标准。
(四)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噪声治理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类标准,码头和交通干线厂界执行*类标准。项目施工期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要求。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一般固体废物应依法依规进行综合利用和处置,贮存、转移、处置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的相关要求;喷淋塔油水混合物、废气冷凝废液、废过滤滤芯等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规范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厂内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六)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编工作和演练要求,建立健全环境应急管理制度,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定期排查整治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建设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和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池等设施,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同时须做好本项目与丹徒经济开发区三级联动应急管理衔接工作,丹徒经济开发区三级联动应急管理未建成前,项目不得投运。
(七)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三、本项目实施后,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一)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非甲烷总烃≤*.***吨,颗粒物(沥青烟)≤*.***吨,苯并[a]芘≤*.***×**-*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非甲烷总烃≤*.***吨,颗粒物(沥青烟)≤*.***吨,苯并[a]芘≤*.***×**-*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本项目实施后,全厂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一)水污染物(外排环境量):废水量≤*****吨,化学需氧量≤*.***吨,悬浮物≤*.***吨,氨氮≤*.***吨,总磷≤*.***吨,石油类≤*.***吨。
(二)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非甲烷总烃≤*.***吨,颗粒物(沥青烟)≤*.***吨,苯并[a]芘≤*.***×**-*吨,氨≤*.***吨,硫化氢≤*.***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非甲烷总烃≤*.***吨,颗粒物(沥青烟)≤*.***吨,苯并[a]芘≤*.***×**-*吨,氨≤*.***吨,硫化氢≤*.***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按法律法规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本项目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放污染物之前办理。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将自主验收情况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中填报公示。
七、镇江市丹徒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镇江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镇江市生态环境局   
****年*月**日 
 
 
 
 
 
 
 
 
 
 
抄送:镇江市丹徒生态环境局、镇江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江苏环保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