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泸州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暂不予审批泸州正铠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泸州正铠科技玉砂玻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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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市环建函〔****〕**号******: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暂停审批有关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函》(川环函〔****〕***号)要求,自****年*月**日起,生态环境厅对我市江阳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增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民生工程、节能减排、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纳入国(省)重大项目清单的建设项目除外)实行为期三个月的区域限批,市、区生态环境局同步暂停审批上述区域和******报送的《泸州正铠科技玉砂玻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项目建设地点为泸州市江阳区泰安街道高新区高科路,《报告表》预测项目将新增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颗粒物,且不符合《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中纳入豁免的情形。鉴于上述原因,我局暂不予审批《报告表》。待生态环境厅解除江阳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限制后,你公司再依法按有关程序另行报批。《报告表》未依法取得批准前,项目不得进行建设,并应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文件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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