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关于统一燃煤发电企业“汞及其化合物”监测标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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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公 告****年*号 为规范燃煤发电企业“汞及其化合物”自行监测行为,有效提升监测数据质量,更好服务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现将自行监测标准明确如下: *.燃煤发电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依据《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实施。 *.燃煤发电企业排放的“汞及其化合物”的分析按照《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规定实施。 *.燃煤发电企业排放的“汞及其化合物”监测的采样方法、采样频次、采样时间和运行负荷等要求,按《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和《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的规定执行。 *.燃煤发电企业大气污染物监测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应按照《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HJ/T ***-****)的要求进行。 *.燃煤发电企业和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号)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年*月**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年*月**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