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容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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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情况投诉人:******住所地:南宁市新民路**—**号中明大厦二楼A*室,电话:****—*******。投诉委托代理人:高积云被投诉人:******住所地:玉林市建安街东段二、事实根据及处理决定****年*月*日,本机关收到投诉人对******在****年*月**日上午*时**分组织采购的容县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检测系统部分设备(预警系统建设)采购项目(采购编号:RXCG******)的投诉书。经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投诉人称,本公司在****年*月**日参与******组织的容县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检测系统部分设备(预警系统建设)采购项目。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未对任何一家竟标人提出资格或技术商务文件的疑问,可以认定各投标人的资格或技术商务文件是满足和符合招标要求的。在流标公告中称:“竟标人均没有响应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本采购项目流标”,存在不依照采购程序,不依法评审竟标文件。延误采购人的采购周期,浪费竟标人的竟标费用、时间及精力。造成招标成本加大,并违背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公开的政府采购原则和规定。被投诉人向本机关说明: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截标时间内(****年*月**日上午*时**分整)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供应商共有*家,他们分别是:*、南******,*******,*、广西******,*、******,*、广西玉林******,*******。由于广西******、******、广西玉林*******家投标供应商在开标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样品,不响应招标文件,为无效投标。依据招标文件有关要求,谈判小组对进入商务和技术要求审查的*家投标供应商(南******************)进行了认真、慎重的评审,资格审查合格。但在进入商务和技术评审中,上述*家所提供的样品:手摇警报器没有生产厂家及参数说明;手持扩音器没有参数说明。谈判小组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第**条规定: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谈判采购文件规定的相关文件**.*(*)产品样本、使用说明书等技术资料及产品获得的质量获奖荣誉证书(复印件);第**条:**.*竟标文件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将会在评标中按照无效竟标处理:“(*)谈判后采购项目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的”。为此,谈判小组认为以上三家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均不符合本次招标文件的要求,不进入下一评标程序;故本次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根据“《招标文件》**.*在招标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本项目招标为流标。经审查本机关认为:(*)参与竟标的*家供应商,其中有*家投标人:广西******、******、广西玉林******都没有按招标文件中的货物需求一览表的*-*点要求提供样品,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没有响应招标文件,为无效投标。(*)南******************这*家公司已按招标文件中的货物需求一览表的要求提供样品,但其提供的样品:手摇警报器没有生产厂家及参数说明;手持扩音器没有参数说明,不符合招标文件**.*.(*)条要求,对招标文件没有作出实质性响应。(*)按照招标文件**.*. (*)和**.*. (*)的要求:在整个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将负责对全部竟标文件进行审查、谈判及评标工作以及当竟争性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竟标人。但本次竟争性谈判文件没有实质性变动,故谈判小组不需通知任何一家竟标人。(*)这次竟争性谈判中,谈判评审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程序进行评标。综上,本机关认定此项目评标过程和结果符合政府采购相关程序和规定,投诉事项不予认定。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号令)第五十六条(四)及《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二)的规定,决定驳回其投诉。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容县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