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五家公司财务发错工资,离职员工意外收到打款,需要返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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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 王兆鑫)“您好,请问是***团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吗?我要申请调解…”案情简介 ******梧桐分公司财务人员,因自己工作失误,******在职员工李某军的当月工资****元,误发给已离职的员工同名同姓李某军。史某在发现工资打错后曾多次联系离职员工李某军表示歉意,并要求其将**********。而离职员工李某军以各种理由推脱迟迟不退还,实在是没办法的史某找到了***团矛盾调解中心。 调解经过 调解员了解此事后,立即电话联系到离职员工李某军,首先向其普及率民法典关于“不当得利”的相关法律规定,同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你要体会到史某的难处,史某因为自己的工作失误导致的****元损失如果你不退还,公司将会在史某的工资里扣除,史某在和你共事的时候也是帮了你很多的,你自己回想一下这样应不应该。”离职员工李某军在听了调解员的阐述的法律依据和劝说后,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并表示会马上进行转款。*小时后,史某收到了李某军的还款。 典型意义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存在“不当得利”法律关系,根据法律法规进行调解,同时劝导一方当事人,达成统一的协议,及时迅速解决双方的矛盾纠纷,即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了法治团镇的发展。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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