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津市环境空气质量体系建设监测设备项目意见回复(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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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相关供应商:受采购人委托,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将对天津市环境空气质量体系建设监测设备项目实施政府采购。为保证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政府采购程序公开、公平、公正,我中心已于****年*月**日将供应商针对征求意见的意见向采购人反馈,现将采购人回复公示如下:针对供应商*的回复:答复问题一:同意供应商*的意见,将PM**和PM*.*颗粒物监测仪与其它仪器分包采购。针对供应商*的回复:答复问题一:为了保证采购仪器的性能满足我市环境空气监测工作的需要,出具监测数据的测量仪器必须通过国际或国内权威部门认证,需求书中并非要求所有投标产品全部满足所有认证,而是投标产品至少满足其中一项认证要求,因此不存在任何倾向性。答复问题二:对于PM*.*监测仪器的选择,我们既要满足《PM*.*自动监测仪器技术指标与要求(试行)》(总站气字[****]***号)文件中的要求,又要结合天津市现在使用PM**和PM*.*监测仪器的实际情况,即与现用的仪器要匹配,尽量减小监测数据之间的系统误差,保证天津市各区县实时发布的监测数据准确、可比;同时也要考虑天津与北京等城市的监测数据等效、可比。考虑到目前国家针对PM*.*仪器的指导意见,我们没有将震荡天平监测法列为实质性技术要求,被列为国家推荐选型的监测仪器都含括在内。需求书中双通道PM**和PM*.*颗粒物人工采样设备的技术指标并******一家满足,还有其它厂商也满足,不属于限定性要求。我们编制项目需求书时,经过了详细、严谨的前期调研,同时参考了国内外众多优秀仪器制造厂商的多种同类仪器设备的技术指标。关于气态污染物(SO*、NOX、O*、CO)监测仪器的性能指标,******产品如:API、EC、赛默飞世尔、先河、天虹等都能达到这些指标要求,故并非唯一限定性要求,不存在任何倾向性。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中不涉及监测仪器选型指标,新标准对监测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比原标准更为严格;我们提出的监测仪器性能指标完全符合《****年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国家环境空气网建设项目(一期)城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仪器设备主要技术指标及参数》(总站气字[****]***号)文件中的仪器参考指标要求。答复问题三:供应商*的第三条意见与第二条意见中的部分内容基本相同,已在前面*中答复。我中心将以修改后的项目需求实施本项目采购。联系电话:***-********采购人: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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