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伊春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个体工商户分类标准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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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进一步提升个体工商户发展质量,推动建立完善个性化、差异化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服务机制,支持和促进全市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个体工商户分类标准,公示如下: 一、分类基础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类基于分型结果,原则上从“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中认定,部门推荐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受此限。对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适当放宽分类来源。 成长型:成立*年(含)以上,并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①上一年度实际缴纳过税款;②上一年度有以单位形式为*-*名(含)雇员缴纳社保的记录。③上一年度有*-*名(含)雇员。 发展型:成立*年(含)以上,并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①税务部门认定的一般纳税人;②上一年度有以单位形式为*名(含)以上雇员缴纳社保的记录;③拥有*件(含)以上以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为商标持有人,并在经营中实际使用的商标;④拥有*件(含)以上以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为专利权人的专利。⑤上一年度有*名以上雇员。 同时,不属于以下情形: A.被市场监管部门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尚未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 B.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实施信用修复的; C.被税务部门列为“非正常户”,尚未解除的; D.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已办理歇业备案,尚在法定最长歇业期内的(季节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二、分类具体标准     (一)“名”即“知名类”个体工商户。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拥有自主品牌、商标或专利权,具有辨识度、显著性、标志性的经营字号。主要参考条件:在县(市)区级及以上行政区域或在相关网络平台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二是属于县(市)区级及以上老商号的。     (二)“特”即“特色类”个体工商户。从事属于或与区域特色行业、重点产业范围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特殊价值、存在特别贡献的个体工商户。主要参考条件:一是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是县级以上地理标志授权使用人,且从事的经营项目与授权的地理标志相关;二是从事本县(市)区范围内重点打造的特色产业、农业品牌等行业,具有一定行业引领作用。 (三)“优”即“优质类”个体工商户。执着坚守、长期经营,具有较强专业能力,主攻某一特殊客户群体或产品线的个体工商户。主要参考条件:一是成立时间悠久、诚信经营、产品服务独有特色、在周边有口皆碑的个体工商户,有一定知名度;二是被推选为县(市)区级及以上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和承诺单位的。 (四)“新”即“新兴类”个体工商户。行业分类属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当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主要参考条件:一是主营行业为“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或“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二是依托电商平台提供产品或服务,如网络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远程服务等新兴业态的。“名特优新”分类名单报市局备案、入库,同时向社会公示。 同时,个体工商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者推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A.申报或推荐之日前*年内,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信息,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B.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三、申报方式 (一)自愿申报认定:个体工商户根据属地原则,登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以下简称培育平台),完成自主申报。市场监管部门经走访核实、征求意见、信息公示等步骤后,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二)部门推荐认定:行业主管部门推荐,通过实地走访、数据比对等方式,挖掘培育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并由同级市场监管部门认定。 四、申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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