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连(2024年第2166号)标的6:连云区中华西路50号3号楼1单元50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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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开始(****年第****号)标的*:连云区中华西路**号*号楼*单元***室【信息发布时间:****/*/*】【我要打印】【关闭】挂牌披露信息项目编号:LN****DF******项目名称:(****年第****号)标的*:连云区中华西路**号*号楼*单元***室项目经济行业分类:资产类别(实物):房产转让方名称:******转让方类别:法人转让方角色:出让人价格单位:万元转让方代码:*****************K转让标的所在地区:挂牌价格:**.******挂牌期间:*挂牌日期:****-**-**是否自动延期:交易方式:拍卖项目所在行政区域:网站挂牌信息的链接:http://***.******.***.cn/TPFront/infodetail/?infoid=pubcde**fdcd*cb**aa*abb***ff***c*f*转让说明事项:*、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公告截止日**:**前,办理完毕如下事项:
(*)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进行注册并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中进行报名;
(*)持有效证件到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号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五楼大连产权交易所窗口办理登记手续;(异地意向受让方可将登记手续在按规定签章后予以邮寄。邮寄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号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大连产权交易所;联系人:谷女士;联系电话:****-********。)
(*)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交纳方式为银行转账,以银行提供的到帐时间为准,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未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是意向受让方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完成项目报名后,报名系统为意向受让方自动生成的《保证金交款通知书》中注明的账户,该账户为该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交易过程中唯一指定结算账户(包括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等相关款项),请意向受让方务必牢记。对于遗失、泄漏、忘记该结算账户或因报名时错误报名、在交款时错误录入结算账户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大连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交款账户中的括号为英文半角。
*、本项目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由转、受双方各自承担。若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的税赋,全部由受让方承担。本项目交易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出让金(如有)、房屋维修基金(如有)、登记费、手续费、图纸资料费等)均由受让方承担。
*、本项目交易服务费的收费标准详见《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须知》,全部由受让方承担。
*、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项目公告披露的全部内容,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转让标的情况或转让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转让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
(*)若出现“交易保证金保证事项”中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转让方及大连产权交易所全额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以下方式支付剩余交易价款:
①标的资产中无房产或标的资产无需办理银行贷款的,受让方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支付除交易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
②标的资产中有房产的,受让方可选择办理银行按揭贷款(仅限于银行商业贷款),受让方办理银行按揭贷款须符合房产所在地购房按揭贷款政策要求,并在转让方认可的中国银行连云港核电站支行或中国建设银行连云港港口支行进行办理。受让方在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前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外的剩余房产首期交易价款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房产首期交易价款(含交易保证金)以银行要求的首付款比例为准,但最低不得少于房产交易价款的**%,同时,受让方须同意大连产权交易所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房产首期交易价款后将房产首期交易价款支付至房地产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指定的资金监管账户进行资金监管。对于房产剩余交易价款,受让方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银行贷款审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按照贷款银行要求与转让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与贷款银行签订《贷款抵押合同》以及向贷款银行递交相关贷款审批材料等)并取得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审批结果通知书。贷款银行审贷结束后,受让方已付的房产首期价款及银行批准贷款金额之和不足支付房产交易价款的,受让方须在贷款银行审贷结束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资金监管账户中补足剩余房产交易价款。若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未按照贷款银行要求办理完毕银行贷款手续,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并扣除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同时,转让方有权将标的资产另行公开处置。
(*)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将除交易保证金外其余交易价款(涉及办理银行贷款的,以取得银行的贷款审批结果通知书时间为准)、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后**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进行转让标的及相关权属证明文件、技术资料等的交接,明确自资产交接之日起相关数据和状态,包括但不限于水表数、电表数、燃气数、采暖费、通信费、宽带费、电话线路费等,资产交接之日及之前转让标的的相关费用和欠费由转让方承担,资产交接之日之后转让标的的相关费用和欠费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核查验收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均在《资产交接单》进行会签即视为交接完成。
(*)同意在资产交接结束后**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完毕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同意在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完成后*个工作日内,大连产权交易所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结算账户(涉及银行按揭贷款的,房产交易价款的支付以资金监管要求及贷款银行的放款要求为准)。
(*)承诺所提交的受让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关于购房资格的规定,在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内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购房资格进行核查,并在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具备购房资格,由此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愿意自行承担购房资格问题引发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风险。
*、本次转让标的以现状进行转让,大连产权交易所对转让标的瑕疵等情况不承担保证责任。为使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转让标的情况,请意向受让方在办理受让登记前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
*、本项目信息公告期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此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公告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信息公告之内容及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拒付交易服务费、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逾期递交变更登记资料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公告。正文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