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朝阳2012年朝阳区城市道路大中修工程监理招标公告变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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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名称:****年朝阳区城市道路大中修工程监理二、项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三、变更内容:原招标公告中第四条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中“(*)无正当理由的,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必须提供其注册地或经营地县级以上检察机关出具的关于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参与招标项目负责人在参加本次投标活动前三年(****年*月至****年*月)内无行贿犯罪记录的证明”更正为“(*)无正当理由的,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必须提供其注册地或经营地县级以上检察机关出具的关于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参与招标项目负责人在参加本次投标活动前三年(****年*月至****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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