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连(2024年第6140号)大连市中山区港湾街2号7层B、C号房产转让项目(第五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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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开始(****年第****号)大连市中山区港湾街*号*层B、C号房产转让项目(第五次)【信息发布时间:****/*/*】【我要打印】【关闭】挂牌披露信息项目编号:LN****DF******项目名称:(****年第****号)大连市中山区港湾街*号*层B、C号房产转让项目(第五次)项目经济行业分类:资产类别(实物):房产转让方名称:辽宁省国际经济******转让方类别:法人转让方角色:出让人价格单位:万元转让方代码:*****************U转让标的所在地区:挂牌价格:***.******挂牌期间:*挂牌日期:****-**-**是否自动延期:交易方式:拍卖项目所在行政区域:网站挂牌信息的链接:http://***.******.***.cn/TPFront/infodetail/?infoid=pub**b*******bf***ca*f*fbd****f**e*转让说明事项:*、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公告截止日**:**前,办理完毕如下事项: (*)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进行注册并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中进行报名; (*)持有效证件到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号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五楼大连产权交易所窗口办理登记手续。 (*)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交纳方式为银行转账,以银行提供的到帐时间为准,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未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是意向受让方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完成项目报名后,报名系统为意向受让方自动生成的《保证金交款通知书》中注明的账户,该账户为该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交易过程中唯一指定结算账户(包括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等相关款项),请意向受让方务必牢记。对于遗失、泄漏、忘记该结算账户或因报名时错误报名、在交款时错误录入结算账户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大连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交款账户中的括号为英文半角。 *、本项目交易服务费按照《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须知》约定的标准执行,全部由受让方承担,一次性支付。 *、本项目交易过户产生的相关税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办理相关权证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本方已对产权标的进行了全面的尽职调查,了解并接产权标的的外观、格局、质量、状况及瑕疵等一切内容。本方递交受让申请、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本方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接受产权标的信息披露公告、附件等全部备查文件内容,已自行完成全部尽职调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包括不限于限售、限购政策等),已对受让行为进行独立决策和判断,并对产权标的现状完全认可,自愿接受产权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和承担本次受让产权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成为受让方后不以未查阅相关资料、未勘察产权标的、产权标的现状不符、不了解产权标的外观、格局、质量、状况及瑕疵为由,向转让方、大连产权交易所主张任何抗辩或不履行任何义务,不以此要求转让方、大连产权交易所承担任何责任。 (*)若出现“交易保证金保证事项”中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全额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外其余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 (*)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将除交易保证金外其余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后*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进行转让标的及相关权属证明文件、技术资料等的交接。转让方核查验收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均在《资产交接单》进行会签即视为交接完成。同意并接受转让标的物业、水、电、暖气等费用欠缴情况,《资产交接单》签署日(含当天)之前欠缴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资产交接单》签署日之后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同意在资产交接后**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完毕转让标的变更登记手续。 (*)同意大连产权交易所在转让标的变更登记完成后*个工作日内,大连产权交易所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结算账户。 (*)同意受让方须符合国家和地方关于购房资格的相关规定,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购房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承诺所提交的受让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本次转让标的以现状进行转让,大连产权交易所对转让标的瑕疵等情况不承担保证责任。为使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转让标的情况,请意向受让方在办理受让登记前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 *、本项目信息公告期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此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公告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信息公告之内容及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拒付交易服务费、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逾期递交变更登记资料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公告。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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