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台州[批后公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天台石梁山居(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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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向我局提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申请增加天台石梁山居(一期)项目TSL**-****-A 地块主体工程底板以下(含底板)工程施工许可。我局审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予以公布。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