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台州天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天自然资规监[202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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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王某某;住址:天台县泳溪乡下岙村;经查实:王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于****年*月在始丰街道玉湖社区天******物业大楼改造项目消防池施工时采挖砂石,并将采挖的砂石销售给郑某某、张某某。当事人共采挖并销售砂石**车,计***立方米,经天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砂石统料在基准日(****年*月**日)的价格为**.**元/立方米,违法所得为*****.**元。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以及《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浙自然资规〔****〕**号) 的规定,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万肆仟叁佰捌拾元壹角陆分(¥*****.**);二、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行为处以人民币柒仟零柒拾元贰角伍分(¥****.**)的罚款。天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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