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淄博高青县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局窗口:释法明理解心结 点滴真情暖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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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是山东省高青县公证处吗?我要办理公证,怎么办理啊?”一位老人致电公证处进行咨询。接听电话的公证员通过详细询问了解了事情的原委,原来老人看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后,认为遗产可以由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遂担心自己去世后,其名下的房产让兄弟姐妹继承了去,所以想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将房产只留给自己的孩子。了解老人的担忧后,公证员进一步询问了老人的财产状况及继承人情况。经询问得知,老人名下的房产是老人与其已故妻子共同购买的,妻子去世后他未再婚,老人的父母已去世,岳父母也先于其妻子去世,老两口只有两个孩子。综合上述信息,公证员判断老人并未完全读完或理解《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所以就该法条进一步向老人进行了解读,并根据老人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分析,最终解除了老人的后顾之忧。近年来,山东省高青县公证处始终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积极践行“公证为民”的宗旨,公证人员始终带着“真心”、怀着“深情”为群众提供服务,耐心倾听群众需求,以专业的法律知识为群众答疑解惑、排忧解难,真正让群众感受到了公证的温度,切实拉近了与群众的距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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