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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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行政处罚人:******法定代表人:柳家志经营场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经查,你(单位)涉嫌存在拖欠彭礼勇、田井应等*人****年*月份至****年*月份共计贰万零伍拾玖元整( *****元)工资的行为,你(单位)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现根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温龙人社罚决字〔****〕第******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日,即视为送达。被行政处罚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合规建议书.pdf信用修复告知书.pdf温州广盈行政处罚决定书.pdf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年*月**日articlecontent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