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藤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藤农(农药)罚〔20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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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 s 视频 e 图集 s 图集 e 正文s 当事人:藤县金鸡镇柑橘嘉农资店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农药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A*MOUG** 住所(住址):广西藤县天平镇龙胜村胜塘五组**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莫家铭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一案,是本机关于****年*月**日在藤县金鸡镇开展“春耕护农”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的。执法人员在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经营有*个劣质农药产品(以下简称涉案农药),分别是“*,*-滴钠盐”、“ **-羟基芸苔素甾醇”、“ 低聚糖素”、“ 甲霜.霜霉威”、“ 稻瘟灵”。涉案农药标签标注情况具体如下:一、“*,*-滴钠盐”,标注生产企业为******,总有效成分含量为**%,剂型为可溶性粉剂,登记证号为PD********,净含量为*克,生产日期(批号)为********,商标为“不落”,标示质量保证期为*年;二、“**-羟基芸苔素甾醇”,标注生产企业为成都新******,总有效成分含量为*.**%,剂型为水剂,登记证号为PD********,净含量为*ml,生产日期(批号)为********,商标为“胜收”,标示质量保证期为*年;三、“低聚糖素”,标注生产企业为海南******,总有效成分含量为*%,剂型为水剂,登记证号为PD********,净含量为**克,生产日期(批号)为************,商标为“正业伸展”,标示质量保证期为*年;四、“甲霜.霜霉威”,标注生产企业******,总有效成分含量为**%:甲霜灵**%,霜霉威**%,剂型为可湿性粉剂,登记证号为PD********,净含量为**克,生产日期(批号)为************,商标为“霜迪”,标示质量保证期为*年;五、“稻瘟灵”,标注生产企业为******,总有效成分含量为**%,剂型为可湿性粉剂,登记证号为PD********,净含量为**克,生产日期(批号)为***********,商标为“东宝”,标示质量保证期为*年。涉案农药标签标注的质量保证期至****年*月**日本机关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时,均已超过了*年的质量保证期限,为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涉案农药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劣质农药。当事人涉嫌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的规定,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年*月*日,经本机关领导批准,依法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劣质农药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年*月**日,执法人员依法询问了当事人,详细了解涉案农药的进货渠道、进货时间、进货数量、进货价格、进货凭证、销售价格、销售数量(销售总数量及销售超过质量保证期数量)、库存数量、购销台账等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对涉案农药的标签及库存情况、经营场所、进货凭证等进行了拍照取证,对当事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进行了复印提取,对涉案农药进行了抽样取证,并对当事人微信进货交易信息进行了截图取证。至此,本案已调查终结。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当事人经营的涉案农药是劣质农药。当事人于****年*月**日购进****包*,*-滴钠盐,进货价格为*.*元/包,库存***包,销售单价是*.*元/包,销售收入****.*元,销售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包,违法所得为***元, 本次涉案农药货值为***.**元;当事人于****年*月**日购进***包“**-羟基芸苔素甾醇”产品,进货价格为*.*元/包,库存**包,销售单价是*元/包,销售收入***元,销售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包,违法所得为**元,本涉案农药货值为**.*元;当事人于****年*月**日购进**包“低聚糖素”产品,进货价格为*元/包,库存**包,销售单价是*元/包,销售收入**元,销售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包,违法所得为**元,本涉案农药货值为***元;当事人于****年*月*日购进***包“甲霜.霜霉威”产品,进货价格为*.*元/包,库存*包,销售单价是*元/包,销售收入***元,销售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包,违法所得为***元,本涉案农药货值为***元;当事人于****年*月*日购进**包“稻瘟灵”产品,进货价格为*.*元/包,库存**包,销售单价是*.*元/包,销售收入***.*元,销售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包,违法所得为**.*元,本涉案农药货值为***.**元。本案违法所得合计***.*元,货值金额合计****.**元(货值计算方式:库存数量×进货价格+违法所得﹦货值)。当事人经营涉案农药已构成经营劣质农药的违法事实。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一、书证:(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份,证明藤县金鸡镇柑橘嘉农资店是取得农药经营资格的违法主体的事实。(二)检查记录表*份、《责令改正通知书》*份, 主要证明执法人员于****年*月**日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有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及****年*月**日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时当事人继续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农药的事实。(三)《抽样取证凭证》*份,主要证明抽样取证物品的名称、商标、生产单位、登记证号、生产日期、规格、抽样基数及抽样时间等信息的事实。二、物证:涉案农药*包,主要证明执法人员于****年*月**日抽样取证时,涉案农药已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年的有效期限的事实。三、视听资料:(一)经营场所照片*张、调查取证照片*张,主要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位置概貌、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调查取证的事实。(二)产品标签照片*张,主要证明涉案农药标签标注信息、生产日期、质量保证期为*年的事实。(三)产品库存照片*张,主要证明涉案农药库存数量的事实。(四)进货记录截图*份和进货票据*份,主要证明涉案农药的进货来源、进货时间、进货数量、进货价格和及部分涉案产品是通过微信方式报单和付款的事实。四、当事人的陈述:询问笔录*份(*页),主要证明当事人是藤县金鸡镇柑橘嘉农资店的负责人,当事人取得农药经营资格情况、涉案农药进货数量、规格、进货价格、销售价格、销售超过质量保证期农药数量、库存数量等事实。五、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份(*页),主要证明当事人取得农药经营资格情况、经营场所情况、涉案农药标签标注信息及涉案农药库存情况的事实。上述证据提取形式合法、查证属实,具备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特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不间断的证据链,能客观反映案件的真实事实,本机关予以采信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年*月*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藤农(农药)罚告〔****〕*号,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月**日向本机关书面提出了陈述申辩。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农药管理第三节,序号第**的规定: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货值金额不足****元,违法情节属于“较轻”,适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幅度进行自由裁量。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违法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鉴于本机关于****年*月**日开展农药经营门店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有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已下达过《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而当事人并没有改正违法行为,可见态度不端正,另外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的理由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因本案货值金额不大,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万元的,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一、没收违法所得***.*元,没收劣质农药共****包;二、并处人民币**** 元罚款。罚没款合计 ****.* 元。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藤县津南路支行(收款人全称:藤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藤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个月内向藤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藤县农业农村局****年*月**日正文e 附件s 文件下载:关联文件:附件e 其他s 其他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