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武汉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4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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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于****年*月*日发布不合格食品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涉及我区*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一、沃尔玛(湖北)******武汉和平大道分店经营的活鳊鱼(一)抽检基本情况。****年*月*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工作人员,在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号*栋地下*楼,依法对沃尔玛(湖北)******武汉和平大道分店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测。****年*月*日,本局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收到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CJ*****),显示沃尔玛(湖北)******武汉和平大道分店经营的活鳊鱼“恩诺沙星.μg/kg”检验结果为***,标准指标为≤***。不符合 GB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CJ*****)及《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至当事人处,由钟建华签收。经现场检查,当事人持有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店内已无抽检同批次活鳊鱼销售。当事人自收到《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通知书》后*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因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于****年*月**日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现已办结。(二)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应给予当事人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鉴于抽检当批次“活鳊鱼”已经销售完毕,本局未收到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反馈,且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涉案产品的来源并说明提供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三)原因排查及单位整改情况。当事人在****年*月*日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自查整改工作:*.在服务台放置召回公告,积极召回并办理退款;*.加强供货商送货商品质量的管控;*.定期对门店员工进行食品安全培训。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市场监管部门*****热线电话投诉举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