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藤县林业局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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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冯杰
自然人
藤林罚决字[****]第***号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年*月**日,藤县林政资源稽查队工作人员对审计图斑(*号)发现,藤县塘步镇禤州村村民冯杰在没有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于****年*月在塘步镇禤州村下南二组“栗木社”(地名)勾挖平整林地建村委篮球场。我局于****年*月**日委托藤县******对其占用林地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冯杰占用林地面积为***平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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