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庆阳关于对镇原县第一人民医院2024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项目设备采购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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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财采(****)**号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局对“镇原县第一人民医院****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项目设备采购”(采购文件编号:QYZC****-****)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项目名称:镇原县第一人民医院****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项目设备采购项目编号:QYZC****-****项目预算:***万元投诉人:江******地 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才都工业园众创基地一号被投诉人*:******地 址:庆阳市西峰镇区交校巷**号被投诉人*:镇原县第一人民医院地 址:镇原县城关中街**号我局依法对****年*月*日收到的江******对“镇原县第一人民医院****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项目设备采购”的投诉予以受理。一、核查情况投诉事项*:被投诉人*:******对于本次招标参数的“◆”参数标明是废标项,一条不满足就废标,根据市场了解“◆”参数只有西门子产品能够同时满足,完全不符合三家以上满足原则。经核查,被投诉人提供了三家以上证明满足本次招标“◆”参数的依据,并经*名专家论证认为本次招标“◆”参数无排他性和倾向性。故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采购代理机构的回复函无任何事实相关证明材料。我局向采购单位(镇原县第一人民医院)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后,采购单位于*月**日向我局补充了相关证明材料。投诉事项*:我方认为此次被投诉人*:镇原县第一人民医院存在严重内定嫌疑。经核查,采购人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该项目采购,没有查到依据证明采购人存在严重内定嫌疑,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故投诉事项*不成立。二、处理决定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驳回投诉人江******的投诉。三、权利告知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镇原县财政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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