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居民室内充电 城管宣罚并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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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市民近日向新桥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反映,称所在小区存在电动自行车室内充电行为。得知该情况后,执法队员迅速出动,调查核实相关问题并及时处理,筑牢电动自行车安全防线。
在市民提供的线索基础上,执法人员前往该小区物业仓库,经现场核实,该场所属于居民楼内空间,虽安装了充电插座,但并非物业指定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执法队员立即通过物业联系到两名车主,现场向违法当事人说明规范充电的重要性,并依据相关法规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在居住建筑的室内区域(按照有关标准设置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除外)停放、放置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在居住建筑的室内区域违规停放、放置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