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伊春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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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黑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号令)规定,我市对****年*月*日前制发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经市政府十五届五十五次常务会议决定,保留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件,废止(宣布失效)**件 ;保留县(市)、区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件,废止(宣布失效)**件 ;保留市政府部门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件,废止(宣布失效)**件;保留县(市)、区政府部门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件。凡未列入保留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视为失效,不再执行。但因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确需执行的,仍适用原政策规定。 各县(市)、区和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及保留规范性文件文本自行公布。 附件:*.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保留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废止(宣布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伊春市人民政府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