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关于印发罗湖区应急管理局行政补偿规程续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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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中心: 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号)相关规定,因工作需要,《罗湖区应急管理局行政补偿规程》(罗应急规〔****〕*号)延续执行,有效期至****年*月**日,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罗湖区应急管理局 ****年*月*日罗湖区应急管理局行政补偿规程 第一条为加强罗湖区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应急局)依法行政工作,正确及时处理行政补偿案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补偿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区应急局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区应急局处理行政补偿案件,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行政补偿案件的办理由局法制机构负责。 第四条区应急局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依法应当补偿的,属于区应急局行政补偿范围。 第五条补偿申请人请求补偿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申请的年、月、日。 补偿申请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并由区应急局工作人员记入笔录。 第六条局法制机构收到补偿申请书后,应当在十日内进行审查。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不符合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应当受理,但材料不齐全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十日内补正,逾期不能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七条行政补偿案件受理后,局法制机构应当派专人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应包括: (一)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是否违法(已经复议、诉讼确认的除外); (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是否直接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损害程度如何; (三)是否应当补偿、补偿数额、补偿方式等。 行政补偿案件审查后,局法制机构根据审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同时拟订补偿方案,报局案审委员会决定。 局案审委员会认为应当给予补偿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与申请人就补偿方式、金额进行协商。 第八条行政补偿的方式: (一)侵害申请人财产权的,应当补偿申请人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九条对确定应予补偿的案件,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补偿决定。 第十条本规程由区应急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程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附件:文字解读热点问答政策咨询办事服务如有附件或图片请到网址中下载或查看https://***.******.***.cn/zwgk/zcwj/content/post_********.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