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淳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撤销冒名登记(备案) 决定告知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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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你公司在****年**月**日的设立登记过程中,其监事系冒用曾志明的身份信息取得登记(备案)。其行为构成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可以定性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曾志明提交的申请表、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予以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本局拟撤销当事人曾志******的监事身份。因通过其他方法无法送达,本局依法公告送达《撤销冒名登记(备案)决定告知书》(淳市监冒告字〔****〕第*号)。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如对上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本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附件:《撤销冒名登记(备案)决定告知书》(淳市监冒告字〔****〕第*号).docx淳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