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台州天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天自然资规监〔202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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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陈某;住址:天台县始丰街道塘下丁村;经查实:陈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于在天台县赤城街道荣远璟廷房地产项目工地上,借清理建筑垃圾之便开采砂石统料用于销售,开采方量***立方米,违法所得为*****.*元。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以及《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浙自然资规〔****〕**号) 的规定,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立方米砂石统料的违法所得,计人民币壹万零玖佰肆拾伍元捌角(¥*****.**); 二、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行为处以违法所得*****.**元百分之二十九的罚款,计人民币叁仟壹佰柒拾肆元贰角捌分(¥****.**)。天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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