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行政处理决定告知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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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在停止经营前未发布告示,未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消费者,拒绝退还消费者要求退还的预付款余额。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方式向你单位送达《询问通知书》,现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通过鹿城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询问通知书》(温鹿商询〔****〕**-*号),公告期限届满十日,视为送达。联系人:李晓丽 联系方式:****-********附件:《询问通知书》(温鹿商询[****] **-*号).pdf温州市鹿城区商务局****年*月**日***.******.*** 正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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