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内江威远县民政局关于威远县严陵镇9条道路命名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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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第十三、十四条关于地名备案和公告的有关规定,威远县严陵镇部分道路命名经威远县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告。 凡符合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情形的,任何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都必须使用公告中的标准地名。 特此公告。 附件:图片附件威远县部分新建道路命名汇总表威远县民政局 ****年*月**日县民政局威远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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