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关于对江苏赛维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食品级再生PET、HDPE/PP切片及差别化改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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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限:即日起*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镇江市冠城路*号,镇江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市环境局窗口    镇环审〔****〕**号   关于对江苏****** 食品级再生PET、HDPE/PP切片及差别化改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江苏******: 你公司报送的《江苏******食品级再生PET、HDPE/PP切片及差别化改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镇江市丹徒经济开发区,新增用地**.*亩,新建生产厂房和配套设施,建设*条PET预处理线、*条HDPE/PP预处理线、*条PET造粒线、*条HDPE/PP造粒线、*套PET再生聚合装置,建成后可年产*万吨的食品级再生PET切片、*.*万吨食品级再生HDPE切片、*.*万吨食品级再生PP切片和*万吨差别化改性PET。 项目已取得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镇徒行审备〔****〕***号)。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和江苏大学技术评估意见,我局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按照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保管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水处理措施,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清洗废水、设备及地面冲洗废水、滤芯清洗废水、循环冷却系统废水、喷淋塔废水、差别化改性废水和生活废水,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生产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部分回用于清洗工段用水,其余接管至江苏省丹徒******处理。回用标准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标准》(GB/T*****-****)中表*标准,接管标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表*中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表*中B级标准。 (三)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有效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本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清洗车间废气、造粒车间废气,差别化改性车间废气、研发废气、污水处理站恶臭废气和天然气锅炉废气,清洗车间废气通过旋风除尘器处理,造粒车间废气两级水喷淋系统+除雾塔+活性炭吸附处理,研发楼废气采用两级活性炭吸附,恶臭废气采用三级喷淋系统处理,天然气锅炉安装低氮燃烧装置。有组织排放标准:废气中非甲烷总烃、颗粒物、乙醛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中表*排放限值,研发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氯化氢、硫酸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表*标准限值,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标准限值。天然气锅炉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表*标准。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表*标准限值。无组织排放标准: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乙醛、氯化氢、硫酸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表*标准限值,氨、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中表*标准限值。 (四)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噪声治理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类标准。项目施工期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要求。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清洗线杂质、机头料、异状颗粒、污水站污泥等固体废物应依法依规进行综合利用和处置,贮存、转移、处置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的相关要求。差别化改性废渣、废导热油、废包装桶、实验室废液、废活性炭、废过滤装置等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规范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厂内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六)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应急预案修编和管理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对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粉尘治理、污水处理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七)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三、本项目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一)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环境量):废水量≤******.** /******.**吨,化学需氧量≤**.*** *.***吨,悬浮物≤**.*** /*.***吨,氨氮≤*.*** /*.***吨,总磷≤*.*** /*.***吨,总氮≤*.*** /*.***吨,乙醛≤*.*** /*.***吨,石油类≤*.***/*.***吨。 (二)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吨,二氧化硫≤*.***吨,氮氧化物≤*.***吨,挥发性有机物≤*.***吨,氨≤*.***吨,硫化氢≤*.****吨,氯化氢≤*.***吨,硫酸雾≤*.***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颗粒物≤*.***吨,挥发性有机物≤*.**吨,氨≤*.***吨,硫化氢≤*.****吨,氯化氢≤*.***吨,硫酸雾≤*.****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按法律法规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本项目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放污染物之前办理。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将自主验收情况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中填报公示。 七、镇江市丹徒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镇江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镇江市生态环境局    ****年*月**日        抄送:镇江市丹徒生态环境局、镇江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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