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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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申请的商品市场名称登记商品市场已自行歇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市场举办者早已实际停止运行,未参与市场各项管理;根据《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应予以注销。现告知下列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我局申请办理下列企业已取得的温州湾新区科技城农贸市场市场名称注销登记手续。对逾期不办理的,本局将按规定公告注销该商品市场名称登记。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月**articlecontent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