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伊春“十四五”期间伊春市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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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含新能源汽车运营补贴资金和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运营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号)《黑龙江省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黑交规〔****〕**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公交、出租车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学规范、突出重点、绩效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安全。 第三条 市财政局和市交通运输局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奖补资金管理。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配合市交通运输局制定奖补资金分配方案,及时分解、拨付补助资金,对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奖补资金分配方案,及时兑现奖补资金政策,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统计汇总和核实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第二章 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资金 第六条 本章所称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资金是指“十四五”时期,省级财政下达我市的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的**%部分,用于支持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运营。统筹用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建设、购置及更新安全应急设施设备等。 第七条 根据以往中央财政对新能源公交车补贴政策,结合我市新能源公交车现状,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资金发放标准确定为: 该笔资金用于维护新能源公交车正常运营,发放至各公交企业,发放标准根据公交企业的车辆数、运营月份计算。每个公交企业按拥有新能源公交车台数得到相应补贴,单台车当年得到的补贴按该笔资金总数/当年新能源公交车运营总月份*每台新能源公交车实际运营月份计算。 第八条 技术标准: ① 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新能源公交车型; ② 年运营里程不低于*万公里(含*万公里)、月运营里程不低于****公里的新能源公交车; 第九条 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及下达。 每年*-*月,由各公交企业向辖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上一年度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辖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基础材料、数据进行初审,合格后提交市交通运输局进行审核,并将数据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市交通运输局向市政府申请拨付资金。经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将运营补贴资金拨付至各区财政局,由各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发放。 第三章 新能源电动化巡游出租汽车运营补贴资金 第十条 本章所称电动化巡游出租汽车运营补贴资金是指“十四五”时期,省级财政下达我市的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的**%部分,用于支持出租车加快电动化更新,到****年末,报废更新新能源电动化巡游出租车占比不超过市辖区(伊美区、友好区、乌翠区、金林区)巡游出租车总保有量的**%。 第十一条 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报废一台更新一台,保持原有运力不变的原则,新能源电动化巡游出租车补贴资金标准确定如下: *、一次性奖励资金。新能源电动化巡游出租车更新,每台一次性奖励经营者*万元。奖励资金一次性发放给经营者,一个巡游出租车经营权只能享受一次奖励资金。“十四五”期间,报废更新为电动化巡游出租车累计市场总量不变,超出部分平均分配,按照更新时间和资金拨付时间先后顺序给予补贴。 *、运营补贴。申请上一年度的新能源电动化巡游出租车运营补贴,每台每年度补贴****元,不足一年的每月补贴***元;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对出租车充电设施建设给予补贴,“十四五”期间,巡游出租汽车企业累计每更新一台电动化巡游出租车,对应新建的电动车充电桩,每个充电设施补贴金额不超过*万元。 第十二条 技术标准: ①鼓励出租车经营者更换电动化出租汽车,电动车车辆轴距应在****mm以上,续航里程应在***公里以上;  ② 充电桩以一桩*枪为准,单枪输出功率**千瓦以上; 第十三条 资金申报、审核及下达。 *、一次性奖励资金。每年*-*月,由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向辖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更新纯电动巡游出租车一次性奖励资金,辖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基础材料、数据进行初审,合格后提交市交通运输局进行审核,并将数据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市交通运输局向市政府申请拨付资金。经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将一次性奖励资金拨付至各区财政局,由各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发放。 *、运营补贴。由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向辖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电动化巡游出租车运营补贴,辖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基础材料、数据进行初审,合格后提交市交通运输局进行审核,电动化巡游出租车运营满一年的,按年度补贴标准领取;未满一年的按月补贴标准领取,市交通运输局审核并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市交通运输局向市政府申请拨付资金。经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将运营补贴资金拨付至各区财政局,由各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发放。 *、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充电设施建设补贴由充电设施投资建设方申请领取,由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向辖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电动化巡游出租车充电设施建设补贴,辖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基础材料、数据进行初审,合格后提交市交通运输局进行审核,市交通运输局审核并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市交通运输局向市政府申请拨付资金。经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将充电设施建设补贴资金拨付至各区财政局,由辖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发放。 *、剩余补贴资金。剩余资金按照各区人民政府资金需求,由市交通运输局提报资金分配意见(如充电桩建设等),经市政府同意后,市财政局按照分配意见将资金拨付至各区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奖补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严禁将奖补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等支出。各级交通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奖补资金,严禁挪作他用,不得从奖补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 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强化绩效目标管理,严格审核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开展绩效评价,在年度绩效评价的基础上,适时开展中期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七条 享受新能源电动化出租汽车和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资金、巡游出租车电动化补贴资金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真实、规范、完整资金申请基础台账,及时、准确、如实填报,并向辖区交通运主管部门上报申请资金相关材料。对基础台账不规范或不齐全的企业,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当年资金申请资格;对未报或未按期报送相关材料的,不予补贴。对存在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申请对象不予补贴;对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套取奖补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追回资金,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交通运输、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如遇国家政策或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调整,将适时完善本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十四五”期间伊春市(不含五县*市)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由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各县(市)根据《黑龙江省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黑交规〔****〕**号)文件精神,可参照本分配方案,结合自身实际,自行制定奖补资金分配方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办法有效期至****年**月**日。         伊春市交通运输局                  伊春市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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