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关于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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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下列业户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六条第一款“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和第十四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三章第一节第五条款“车辆投入时限不得超过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起***天。超过承诺期限未投入车辆的,许可证件自动失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媒体公告”的规定,注销下列业户已自动失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日内,相关业户应将其被注销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构归档。逾期不交回的,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特此公告。附: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业户清单淳安县交通运输局 ****年*月**日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业户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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