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以案释法】水利工程边山塘经营要注意 堆放物料莫“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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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没想到,年前自己放在塘边的施工物料,竟会在小半年后为自己带来一次行政处罚。“当时就是图个方便,想着这么一点东西再让车运一趟就不划算了嘛……”,面对执法人员的询问,何某如此回答。案件经过:当事人何某是武义县泉溪镇客塘村某某山塘的承包人,经营这个山塘已经有两个年头了。据他回忆, ****年**月,因为铺路的需要,自运了一些物料进行铺设作业,后来路铺完了,物料还有剩余,没多想就将多余的物料堆放在了山塘岸边。随着时间推移,何某已经忘记了这堆物料的存在。直至****年*月,执法人员在建筑垃圾倾倒巡查时发现了这堆物料并与何某联系后,他才想起来自己半年前堆放建筑垃圾的事。经现场勘查,何某堆放的物料为砖块、石灰块、水泥块等,堆放面积长*米,宽*.*米,其堆放的位置位于武义县泉溪镇客塘村某某山塘岸与界碑之间。按照划界平面布置图显示,该处确属武义县泉溪镇客塘村某某山塘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处罚结果:当事人何某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已构成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禁止性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何某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元的行政处罚。水利工程是涉及水资源的调配利用、防洪减灾、生态保护等多个方面。因此,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对促进经济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水平都具有重大意义。个人和单位不应损害水利工程,以免造成不可预估的后果。法条链接《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堆放物料,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物质;(二)在堤身、渠身上垦植;(三)围库造地、库区炸鱼;(四)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建窑、开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者管道上开缺、阻水、挖洞;(五)建设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六)其他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开矿等活动。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不影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确需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批。第四十七条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性行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较轻的,可处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有图片或附件等请到网址中查看或下载http://***.******.***.cn/art/****/*/**/art_**********_********.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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