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佛山仲裁文书公告(被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磨麦坊蛋糕店,案号:佛禅劳人仲案字〔2024〕15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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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佛山市禅城区磨麦坊蛋糕店:  本委受理申请人杨李菊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佛禅劳人仲案字〔****〕****号)。因你单位住所已无法联系,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一、裁决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年*月**日至****年*月**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元。二、裁决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年*月*日至*月**日工资共*****.**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上述第一项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如不服该项裁决,可在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产生法律效力。第二、三项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人对第二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的,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第二、三项裁决存在第四十九条的情形之一,被申请人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联系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石湾仲裁庭(佛山市禅城区魁奇二路二号***室)联系人:霍先生;联系电话:********  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年*月**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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