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贡自贡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自财采〔2024〕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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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N****************二、项目名称:檀木林和汇东院区医疗环境消毒与临床支持服务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地址:富顺县富世镇祥云巷**号被投诉人: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地址:四川省自贡市自井区檀木林大街**号四、基本情况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对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招标文件的评审因素要求同时具有环境管理、运送管理、生活垃圾分类、医疗废弃物管理智慧化软件,指向了特定供应商,该评审因素存在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不属于“软件质量检测、性能检测”报告证明文件,,不应作为评审因素。投诉事项*:履约能力评审因素中将“环境管理”智慧化软件作为评审得分条件,不符合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且该评审因素表述不规范、含义不准确。投诉事项*:履约能力评审因素中将“生活垃圾分类”智慧化软件作为评审得分条件,不符合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将一人具有多证作为评审因素,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投诉事项*:人员配置评审因素中的“类似医院”存在歧义,含义不准确,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投诉事项*:招标文件未允许投标人租赁智能化管理系统投标,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在合同尚未签订、中标人没有开始履行义务的情况下,要求服务人员到岗该采购需求属于设定的资格、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合同履行无关。投诉事项*:招标文件中采购人解除合同的权利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的法定条件。五、处理依据及结果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投诉事项*、*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投诉事项*成立,可能影响采购结果,且本项目未确定中标供应商,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自贡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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