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梧州行政处罚决定书 (藤)应急罚〔2024〕危化-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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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 s 视频 e 图集 s 图集 e 正文s 被处罚人:张杰淮,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家庭住址:广西藤县藤州镇平政村新度X组XX号。违法事实:根据群众举报的线索,****年*月**日,藤县商务局牵头组织藤县应急局、藤县市场监督************等部门到广西藤县藤州镇平政村新度李志勇山林地进行现场核实,发现你存在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柴油)的行为。以上事实主要证据有:????证据一:****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现场依法进行勘验检查和拍照,现场的照片以及制作的《查封扣押决定书》《勘验笔录》《抽样取样凭证》,证明了:你存在涉嫌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柴油)的行为;证据二:****年*月**日,梧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GB*****-****《车用柴油》中*号车用柴油(Ⅵ)标准要求,判定:该样品本次检验合格。”,证明了:你违法储存的成品油属于危险化学品;证据三:****年*月**日,我局对你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了:你存在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柴油)的行为;证据四:****年*月**日,我局对值守人员李观忠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并经本人签字确认,证明了:你存在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柴油)的行为;证据五:****年*月*日,我局对你下达了《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证明了:你存在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柴油)的行为。????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第二部分第***项从轻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责令停止违法活动;(二)处人民币*****元(伍万元整)的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及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缴至藤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藤县河西支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藤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藤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正文e 附件s 文件下载:关联文件:附件e 其他s 其他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