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吉林公自然资执罚 [2024] 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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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自然资执罚 [****] 第**号 被处罚单位:公主****** 我局于****年*月**日对你公司违法用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于****年*月,在未取得供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公主岭市东立交桥西北侧国有建设用地面积*****平方米,建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唐新城小区)。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 。 我局已于****年*月* ******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申请等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元以上****元以下。”及《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给予处罚。其中,罚款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处每平方米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占用其他土地的,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和《吉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部分)第四项第*条:“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元以上***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处以违法占用国有建设用地每平方米***元罚款(总计罚款人民币 *******.**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限**日内到公主岭市自然资源局指定的银行窗口缴纳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依法向公主岭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联系人:张永彪杨洪瑞 电 话:****-******* 地 址:公主岭市光明路****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印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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