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建省公共资源拍卖中心运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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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福建省公共资源拍卖中心的管理机制,促使拍卖中心高效、优质地开展工作,维护各拍卖当事人的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福建省公共资源拍卖中心是福建省拍卖行业协会所属的职能机构,接受拍卖中心管理委员会和拍卖中心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管理监督和指导。第三条 拍卖机构接受司法委托、公物、罚没物质、产股权等公共资源拍卖标的按委托步骤统一进入拍卖中心拍卖交易。第四条 拍卖中心经费来源的主要来源是行业自筹,争取政府支持。第五条 拍卖中心的经费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由省拍协设立专用账户,进行独立核算,制定年度预、结算制度,定期通报,年末审计,并接受拍卖中心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第六条 拍卖中心工作人员定人定岗,专业操作,要求业务能力强、素质水平高,并接受管理委员会的考核。第七条 拍卖中心的主要职能是:*、为全省公共资源拍卖活动提供集中的拍卖场所;*、为竞买人提供电子竞价、互联网竞价、传统拍卖等多种竞价方式;*、为政府主管、监管部门和委托单位提供网络和现场监管的服务和条件;*、为社会各界提供集中充分的拍卖信息发布和相关咨询服务工作;*、 维护拍卖秩序,维护各拍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八条 拍卖机构在中心会场举行拍卖会,要同时做好信息发布、招商看样、竞买登记、拍卖主持、成交结算等程序工作。第九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集中进场拍卖的,应及时向管理委员会报备,经批准后可在符合条件的其他会场拍卖。第十条 拍卖中心的设立、管理委员会的成立等重大事项,须经过民主程序决策,经省拍协常务理事会审议后予以实施,在实施过程中逐步予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