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关于确认用人单位垫付情况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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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示
发布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生成日期****-**-**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主题分类政务公开
体裁分类
函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关于确认用人单位垫付情况的函articlecontent******:你单位职工吴建廷,****年**月**日发生事故伤害,经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宁波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等级十级,护理等级无。现工伤职工向我中心申请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根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给工伤职工,其中用人单位先行垫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还用人单位。据此,考虑到你单位可能存在已经垫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为保障双方权益,特向你单位了解核实。请你单位在收到此函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并填写《用人单位垫付情况回执》后加盖公章寄回我中心,如有垫付还需提供相关垫付凭证。逾期不回复的,视为你单位不存在垫付情况,我中心将按工伤职工申请,依法依规向工伤职工支付相关待遇。由于采用了多种方式均无法将上述确认函送达,现参照《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此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联系人:郑老师,电话:********,地址:余姚市谭家岭东路*号南雷大厦余姚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办公室。余姚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年**月**日【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查不全的图片内容附件请点击此链接查看http://***.******.***.cn/art/****/*/*/art_**********_*******.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