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芜湖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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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市监撤字〔****〕***号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 住所:芜湖市镜湖区风华苑小区**幢*号 法定代表人:李青 身份证件号码:*************** ****年**月*日,本局收到撤销工商登记申请书:李青反映自己的身份******冒用,******法定代表人,申请撤******登记。****年**月*日,现场检******登记住所芜湖市镜湖区风华苑小区**幢*号,现场未见当事人在实地经营,无法联系当事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十九条规定,本局于****年**月*日立案调查。 ****年*月**日,当事人营业执照被吊销。本局于****年**月*日对当事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进行公告,公告期:****年**月*日至****年**月**日。公告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年**月**日,本局向镜湖区公安分局、税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人社局、镜湖区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芜湖市分行发出征询意见函,告知上述部门如有异议,请于收到此函*个工作日内反馈。上述部门逾期无反馈意见,本局视为无异议。****年*月**日,******申******股东石玉明发出询问通知书,均无回应。****年*月**日,安徽衡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皖衡磊司鉴[****]文鉴字第**号)鉴定意见: *、送检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李青****年*月**日”《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中法定代表人签字处签名字迹“李青”与指定样本中签名笔迹“李青”不是同一人笔迹;*、送检的“股东签字:李青****年*月*日”《股东会决议》中股东签字处签名笔迹“李青”与指定样本中签名笔迹“李青”不是同一人笔迹。 李青本人反映:****年**月**日,本人在滁州市凤阳县府城镇地税局门口,坐公交车钱包被偷;****年**************时,发现本人被列入黑名单,******;经查询发现身份被冒用,登记******的法定代表人。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涉嫌提交虚假材料,于****年*月**日******设立登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李青本人撤销冒名登记登记申请书*份、询问笔录*份、滁州市接处警综合单*份,证明案件来源; *.******设立申请材料复印件*份,证明当事人******登记的事实; *.现场笔录*份,证明当事人通过登记住所无法联系; *.安徽衡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皖衡磊司鉴[****]文鉴字第**号),证******《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股东会决议》签字笔迹不是李青本人所签;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份,证明涉嫌冒名他人身份登记信息已公告; *.征询意见函*份,证明已征询镜湖区公安分局、税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人社局、镜湖区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芜湖市分行意见,上述单位在收到此函*个工作日内无反馈; *.询问通知书*份及EMS特快专递订单*份,证明股东石玉明和代办人范璐无法联系。 ****年*月*日,本局通过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网站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撤销登记告知书》(镜市监撤告〔****〕***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登记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之规定,本局决定撤******设立登记。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镜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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