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关于禁止非法开垦林地和草原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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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林地和草地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内容,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一、禁止开垦林地和草原。禁止未经审批开垦林地和草原、破坏植被,一经发现有以上行为的,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二、主动恢复草原植被。对非法开垦林地和草原的,从即日起立即停止耕种、人工饲草、农作物和经济作物的播种,并要求其积极主动恢复林草原植被。如继续耕种已开垦草原,造成青苗之类损失的,责任自行承担。三、承包经营草原(人工草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严禁非法转包。四、根据“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各乡镇、政府,特别是村(居)委会,要切实加强巡查监督,发现有新的违法开垦行为,要及时制止,一旦发现毁林、毁草行为的,必须立即查处。举报电话:****-*******,***********举报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