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天水天水市财政局对“天水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便携式监测监管能力提升项目”(二次)的 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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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天水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便携式监测监管能力提升项目”(二次)(项目编号:TGZC****-***)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项目名称:天水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便携式监测监管能力提升项目项目编号:TGZC****-*** 采购预算***.*(万元)一、相关当事人投诉人:******地址:宿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材料科技城A*栋*楼*** 被投诉人*:******地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东十里工业园区被投诉人*:天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地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春风路政务中心*号楼**层二、投诉核查情况我机关依法对****年*月**日收到的******对“天水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便携式监测监管能力提升项目”采购文件的投诉予以受理。三、核查情况投诉人******于****年*月**日获取了该项目招标文件,****年*月**日提出了质疑,*月*日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函,针对质疑实际内容采购人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年*月**发布了天水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便携式监测监管能力提升项目建设(二次)第二次更正公告。本项目招标文件经过修改后,新的招标文件已经替换原招标文件,原招标文件已经失效。经审查,************未对新招标文件内容提出质疑而直接进行了投诉。在招标文件修改后,若你公******权益造成损害,应当重新进行质疑、投诉。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四、处理决定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五、权利告知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天水市财政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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