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芜湖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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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市监撤告〔****〕*********: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年*月**日,我局接到彭智韬举报,举报人彭智韬称身份信息被冒用注册******的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股东,******设立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十九条规定,我局于****年*月**日立案调查。****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注册地址芜湖市镜湖区镜湖世纪城新都会B#办公楼***室现场核查,******在实地经营。 经调查,****年**月**日,******因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个月以上,被公告吊销。举报人提供了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区分局出具的证明,****年*月*日举报人的身份证(**************)丢失。举报人现在使用的身份证为****年*月补办,有效期限:***.******.***.**.**,而当事人于****年*月**日设立登记,提供的举报人的身份证有限期限:***.******.***.**.**,当事人使用的是举报人丢失的身份证的复印件。 我局于****年*月**日对当事人涉嫌以欺骗手段取得许可的情况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异议。****年*月**日,我局分别向镜湖区金融监督管理局、镜湖区公安分局、镜湖区税务局、镜湖区人社局、镜湖区法院发出征询意见函,均无异议。****年*月**日,我局向中国人民银行芜湖市中心支行邮寄征询意见函,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年*月**日,******监事杨光亮邮寄询问通知书,邮件已签收,杨光亮未在规定时间接受询问调查。 ****年*月**日,******主体登记的代办人王丽敏进行了询问调查,王丽敏陈述其当时是朋友介绍她办理的,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相关材料都是邮寄给她的,材料里面所有的人员签字都是已经签好的,彭智韬的身份证信息材料是朋友给她的,当时给她的是身份证原件,其表示没见过彭智韬本人。 你单位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之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之规定,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设立登记。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举行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联系人:张晨,张丹丹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芜湖市镜湖区新都花园菜市场*楼 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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